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学院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印章使用的权威性和安全性,根据学校关于加强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包括学院行政印章、公司党总支印章、公司党支部印章、学院研究机构印章、学院团总支印章以及教务专用章、图书资料室专用章。根据学院未来发展需要,经过批准刻制的各办公室、系(教研室)等其他用章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分管党政办公室领导是学院印章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分管业务的领导在自己签批使用印章范围内和自己分管的工作责任范围内承担印章批准使用的相应责任。印章保管人为印章合法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四条 公司行政印章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必须按规定使用、严格管理。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遵章守纪、秉公办事,按程序审批签字使用。不得随意将印章交与他人管理或使用,一旦发生问题追究保管人责任。
第五条 公司印章实行分级保管(理)。学院行政印章、党总支印章由公司党政办公室负责保管,党支部印章由支部书记或支部书记指定的支部成员负责保管,团总支印章由团总支书记或其指定的人员负责保管。教务专用章、资料
室专用章由负责该项工作的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和使用。当印章保管人变动或印章在经学院领导审批同意调走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印章应安全存放,应有专门的档案柜进行保存。保管印章的地方(桌、柜等)要牢固加锁,使用后要及时收存锁好,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
第三章 印章使用
第七条 公司实行印章使用批准制度。行政用章由经理或分管副经理在职能范围内审批,涉及到合同管理或可能产生重要责任情况的用章须经经理批准。党总支印章使用由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审批。其他用章由印章所在科室的负责人审批,分管相应科室的领导应履行监管责任。
第八条 党政办公室设计制作《学院印章使用审批登记表》。对内例行性公务由印章保管人根据情况经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用印。重要用印必须认真填写《太阳集团tyc4633印章使用登记表》并经审批后再行用印。重要用印应做好用印记录,并存档备查。不得在空白表格、证书、信笺等空白件上用印。
第九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加强其他科室自行保管印章用印的指导和督查。各分管领导负责对自己分管科室保管的印章用印进行监管。
第十条 公司印章一般不得带出院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用印,必须经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应由印章保管人或者分管领导亲自携带外出用印。
第十一条 各办公室要严格按照批准手续用印。凡不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的,发生事故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 以学院名义向公司党政及有关职能处室上报的公文、各种表格材料,必须经公司党政领导审批后方可加盖公司党政印章。
第十三条 院内各单位和教职工需开具对外的证明信件、介绍信或鉴定材料等,需经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加盖学院印章。
第十四条 入党外调函证明需由党总支负责人签注意见;组织发展、预备党员转正须根据公司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决定,并经公司党总支书记签字,方可加盖党总支印章。
第十五条 本院员工个人需学院出具各类证明等常规证明材料的,经员工工作办公室主任或年级辅导员签注意见后用印。重要证明材料须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十六条 员工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等,需盖学院行政印章的,必须由年级辅导员签字,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加盖学院印章。
第十七条 员工因评优评奖、就业等,需附员工成绩单并加盖学院印章的,须由学院教学秘书或辅导员审核属实并签字证明其真实性后,方可到党政办公室用章。
第十八条 公司各类聘任、用工合同、协议等重要材料,必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签字,由有关科室经办人到公司党政办公室统一盖章。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因公章管理不严,或使用不当,或遗失的,要追究印章保管人和科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使用学院专用印章时,用印部门未认真审核使用公章手续并造成损失或影响的,要追究审核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章在停止使用后,相关管理科室应及时将印章交回公司党政办公室。若继续使用,或遗失,要追究印章保管人和科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公章使用不当,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院同意私自刻制公用印章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 任。情况严重者,视其情节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政办公室制定、修改和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若与学校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