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分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太阳集团tyc4633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以及学院现状和未来发展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太阳集团tyc4633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分委员会”),是公司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机构。
第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的宗旨是把握学术方向、尊重学术自由、弘扬学术道德、开展学术交流、鼓励学术创新、提高学术质量,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员工在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组成
第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总人数为5-9 人。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由正副教授或全体教师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1 人。
第六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较突出的科研成果,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深的学术造诣,在本学术研究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二)能够把握学院某学科领域的学术内涵和发展方向,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正派,无不良学术情况的记录;
(三)关心学校及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科研等工作的议事热情和能力;
(四)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学术能力突出的青年教师;
(五)年龄一般应在退休前任满一届,身体健康。
第七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委员提请,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连续 3 次非正当理由缺席学术分委员会会议的;
(三)有学术不端行为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任期为 4 年,期满应重新调整,委员可连续聘任,但每届续聘人员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二。
第九条 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学院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及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分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学术分委员会讨论的保密事务严格保密;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分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术分委员会职责
(一)团队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四)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五)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六)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以上事项在学院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分委员会审议。
学术分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及主任委员会职责
(一)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并根据章程决定讨论范畴和相关事宜;
(二)审议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提交的议案和会议的议题;
(三)负责学术分委员会章程起草、修订和审定工作;
(四)负责学术分委员会的其它有关日常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 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提交学术分委员会会议的议题或议案,应预先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附有详实说明材料,在会议前一周提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报主任委员会审查。经与会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七条 会议议题或议案经主任委员会审查后,由学术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通知和材料送达。
第十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若需通过表决形式决定,则以投票方式表决,以超过与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重大事项应以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根据议题或议案的内容,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员工代表列席会议,并根据议题陈述和说明相关事项。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同意,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二十一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分委员会可邀请学校或学院非委员专家参加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有权聘请校内外同行知名专家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审议与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关的议题时,委员本人应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学术分委员会章程自动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须由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经学术分委员会 2/3 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负责解释。